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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登茂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代 理 人 劉如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 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 4 年2 月12日刊登臺灣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報紙1 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高都汽車股份│登茂網絡科│彰化銀行北│000000000 │368,950元 │104年1月21日 │ER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余 │技股份有限│高雄分行 │ │ │ │ │ │ │ │榮治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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