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1 號
聲 請 人 董孝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
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請
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請人於104 年
1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6 月22日為止
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上開本
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
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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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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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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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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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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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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