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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集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采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29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4 年1 月24日刊登太平洋 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 年5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編│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柏林股份有限│集泰興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215,229元 │103 年9 月10日│AI0000000 │ │ │公司 │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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