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集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采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29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4 年1 月24日刊登太平洋
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4 年5 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編│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柏林股份有限│集泰興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215,229元 │103 年9 月10日│AI0000000 │
│ │公司 │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