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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原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浤程 訴訟代理人 徐吳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 迪和公司)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作為擔保,嗣伊清 償借款完畢,向中租迪和公司取回如附表所示支票後,不慎 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 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104 年1 月6 日台灣新 生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 ,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發票人在內。查如附表所 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4 年1 月6 日刊 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4 年7 月6 日為止已滿6 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 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001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5,000元 │103 年10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002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5,000元 │103 年11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003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5,000元 │103 年12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004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5,000元 │104 年1 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005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65,000元 │104 年2 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006 │原和機械有限│中租迪和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55,000元 │104 年3 月15日│BA0000000 │ │ │公司 徐浤程│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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