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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多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蘭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 刊登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OOOO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確為聲請 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 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OOO O報,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OOOO報1 份 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科技工程│多亮企業有│OO國際商│00000000-0 │29,715元 │104年1月31日 │F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OO│ │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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