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安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朝全
訴訟代理人 李宥萱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2 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3 年司催字第7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3年9月19日將之刊登於臺
灣新生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新生報為
憑,復經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732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
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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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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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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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大企業行 │安全動力股│大眾銀行左│000000000000│93,188元 │103年9月10日 │ADE0000000 │ │
│ │林榮長 │份有限公司│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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