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方昱蘋
代 理 人 吳瑋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時新聞報,至104年8月24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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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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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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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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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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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股票│1 │7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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