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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劉慧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3月21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 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至104年8月 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紙各1 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則本件聲請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6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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