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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台灣前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井智一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 5 月1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新聞 紙及廣告刊登證明單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4 年9 月14日為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裕統貿易股份│台灣前川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130,000元 │104年3月30日 │A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江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忠鴻 │請井智一 │加工出口區│ │ │ │ │ │ │ │ │郎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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