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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高鼎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 登104年6月11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聲請宣告 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刊登廣告證明單1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紘工程有限│高鼎鷹架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499,933元 │103年12月5日 │KN0000000 │ │ │ │公司 黃亦翔 │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7-7-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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