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富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森財
代 理 人 趙美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臻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
款人,
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金額新臺幣叁拾陸萬
捌仟陸佰元,票號NE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
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
經查,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