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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富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 代 理 人 趙美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 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金額新臺幣叁拾陸萬 捌仟陸佰元,票號NE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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