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張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皇華實業股份公司股票(共1張),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 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 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中華日 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2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 後3個月內之104年10月19日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30號│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票│ 1 │63323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