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黃錦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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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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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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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1 │97747 │ │
│ │ │ │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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