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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黃錦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3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1 │97747 │ │ │ │ │ │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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