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訴訟
代理人 林燕華
周張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30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
二、
經查,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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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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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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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TVC-N-EE-69增NO:000758 │普通股股│1 │10,000 │每股金│
│01│ │ │票 │ │ │額NT$1│
│ │ │ │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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