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大漢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聰杰
代 理 人 葉淯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
裁
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6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4 年6 月11日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4 年6 月17日將之刊登
於太平洋日報,
嗣於104 年11月10日提出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
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
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
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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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書綸│大漢生│彰化商│000000000 │1,313元 │104 年4月15日 │LN0000000 │ │
│ │ │活科技│業銀行│ │ │ │ │ │
│ │ │有限公│高雄分│ │ │ │ │ │
│ │ │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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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書綸│大漢生│彰化商│000000000 │3,480元 │104 年3月15日 │LN0000000 │ │
│ │ │活科技│業銀行│ │ │ │ │ │
│ │ │有限公│高雄分│ │ │ │ │ │
│ │ │司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