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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周張淑玲       張淑珍       張泰安       張婉婷       張景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玲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張李市執有皇華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股票,聲請人等經張李市全體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 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現因上開股票不慎遺失,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4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8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1 │24436 │ │ │01│ │ │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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