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周張淑玲
張淑珍
張泰安
張婉婷
張景翔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陳麗玲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燕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等之被
繼承人張李市執有皇華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股票,聲請人等經張李市全體
繼承人為
遺產分割協議,
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現因
上開股票不慎遺失,經
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0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4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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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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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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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普通股股│1 │24436 │ │
│01│ │ │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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