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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於寄送過程中不慎遺失,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21 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年7月10日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4年7月13日 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衛柏企業有限│聯發鋁業有│高雄銀行灣│000000000000│9萬3880元 │104年7月6日 │BCP0000000 │ │ │公司 黃淑芳 │限公司 │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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