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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訴訟代理人 薛鳳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菱水泥製品│時豐股份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7,720元 │104年7月20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路竹│0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益昌精密工具│時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9,953元 │104年9月20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00 │ │ │ │ │ ├──┼──────┼─────┼─────┼──────┼────────┼───────┼──────┼───┤ │003 │王○○ │時豐股份有│路竹農會信│000000000 │49,990元 │104年7月10日 │0000000 │ │ │ │ │限公司 │用部 │ │ │ │ │ │ ├──┼──────┼─────┼─────┼──────┼────────┼───────┼──────┼───┤ │004 │楊○○ │時豐股份有│路竹農會信│0000000 │9,240元 │104年9月25日 │0000000 │ │ │ │ │限公司 │用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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