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聖原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且聲請本院 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上開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之日1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4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後,聲 請人於同年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及皇家時報各1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四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普達康股份有│聖原儀器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9,613元 │101年11月6日 │EB0000000 │ │ │ │限公司 陳毅 │限公司 │行灣內分行│ │ │ │ │ │ │ │明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