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阿富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
7 月9 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日報新聞紙
、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至104 年11月9 日為止已
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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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同超塑膠股份│竑盛涪實業│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23,626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有限公司 │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 │ │ │ │ │ │ │
├──┼──────┼─────┼─────┼──────┼────────┼───────┼──────┼───┤
│002 │同超塑膠股份│台灣色料廠│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101,947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有限公司 │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 │ │ │ │ │ │ │
├──┼──────┼─────┼─────┼──────┼────────┼───────┼──────┼───┤
│003 │同超塑膠股份│高雄鳳山機│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4,000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電股份有限│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公司 │ │ │ │ │ │ │
├──┼──────┼─────┼─────┼──────┼────────┼───────┼──────┼───┤
│004 │同超塑膠股份│中連汽車貨│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32,600元 │104年5月31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運股份有限│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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