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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同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37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 7 月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日報新聞紙 、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4 年11月9 日為止已 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同超塑膠股份│竑盛涪實業│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23,626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有限公司 │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 │ │ │ │ │ │ │ ├──┼──────┼─────┼─────┼──────┼────────┼───────┼──────┼───┤ │002 │同超塑膠股份│台灣色料廠│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101,947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有限公司 │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 │ │ │ │ │ │ │ ├──┼──────┼─────┼─────┼──────┼────────┼───────┼──────┼───┤ │003 │同超塑膠股份│高雄鳳山機│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4,000元 │104年4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電股份有限│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公司 │ │ │ │ │ │ │ ├──┼──────┼─────┼─────┼──────┼────────┼───────┼──────┼───┤ │004 │同超塑膠股份│中連汽車貨│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32,600元 │104年5月31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運股份有限│埕分行 │6 │ │ │ │ │ │ │阿富 陳亮光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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