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合潤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仁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8月7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8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4年12月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合庫鼓山 林 │海軍保修指│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0,000元 │104年6月29日 │AZ0000000 │ │
│ │新松 │揮部 │業銀行鼓山│3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