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黃雪姿
訴訟
代理人 林益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於中華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
語。
二、
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嗣經
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並提出中華日報1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3年1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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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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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D 0000000至101ND 0000000│股票 │1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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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D 000000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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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X 0000000 │股票 │1 │273 │
├─┼───────────────┼──────────────┼────┼───┼────┤
│4 │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X 0000000 │股票 │1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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