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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余俊生       邱文信       陳彥廷       楊雨婕       吳亭豫       劉家揚 兼上開6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品熹 相 對 人 耐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品甄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一)經勞資雙方達成共識,資方同意支付勞方詳 如附件所示之薪資」,於如附表所示應付金額之範圍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積欠薪資等爭議聲請調解,依兩 造於民國105年8月8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 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 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 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8月 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紀錄所示,足認 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款項成立調解,且 此項金錢給付亦無前揭應予駁回之情形,則本件相對人屆期 未依約履行其分期給付義務,既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聲請人│應付金額 │ ├───┼────────────┤ │陳品熹│30000 │ ├───┼────────────┤ │余俊生│30000 │ ├───┼────────────┤ │邱文信│30000 │ ├───┼────────────┤ │陳彥廷│26100 │ ├───┼────────────┤ │楊雨婕│26100 │ ├───┼────────────┤ │吳亭豫│26100 │ ├───┼────────────┤ │劉家揚│26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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