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余俊生
邱文信
陳彥廷
楊雨婕
吳亭豫
劉家揚
兼
上開6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品熹
相 對 人 耐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品甄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
所載:「(一)經勞資雙方達成共識,資方同意支付勞方詳
如附件所示之薪資」,於如附表所示應付金額之範圍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積欠薪資等爭議聲請調解,依兩
造於民國105年8月8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
分別給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
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
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
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8月
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依該調解紀錄所示,足認
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款項成立調解,且
此項金錢給付亦無
前揭應予駁回之情形,則本件相對人屆期
未依約履行其
分期給付義務,既經聲請人陳明在卷,
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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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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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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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品熹│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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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生│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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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信│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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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廷│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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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雨婕│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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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亭豫│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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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揚│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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