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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亞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 年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抗告人已依上開調解方案 內容,於105年1月31日前匯款兩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65,000元至相對人帳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 容,而裁定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 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業已履行調解方案之內容,給付65,000元 予相對人乙情,業據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1月11日、 同年1月26日存款憑條為證,予信實,是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予廢棄,並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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