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亞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昭文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 年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
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抗告人已依
上開調解方案
內容,於105年1月31日前匯款兩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65,000元至相對人帳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
容,而裁定上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
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
經查,抗告人主張業已履行調解方案之內容,給付65,000元
予相對人乙情,
業據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5年1月11日、
同年1月26日存款憑條為證,
堪予信實,是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爰予廢棄,並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