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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震福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足間因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1 號給付 薪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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