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李世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
兩造當事人陳報有試行和解意願,故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
定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