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洪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大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訴訟費用(已和解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0年4 月起受被告僱用擔任司機乙職 。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勞工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 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而原告自102 年4 月起 至104 年12月31日止,每日超過正常工時8 小時之工作時數 共計2,328 小時(詳如附表所示),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合 計新臺幣(下同)946,860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被 告並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之勞動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6,86 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6,86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另外請 求之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104 年11月遭扣之薪 資5,000 元、自99年11月起至104 年11月止之未休假工資, 另經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二、被告則以:被告經營道路運輸業務,必須依客戶需求排定班 次、路線出車,以利完成貨物運送作業。被告所屬司機工作 時間本因行駛路線不同、尖峰離峰等原因而有變動,工時不 易掌握,與一般勞工有固定工作地點、時間並不相同。被告 為兼顧勞資雙方利益,與司機協議約定不同之工資給與計算 方式,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當時之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 工時工資之總額,即應認為符合勞基法規。而原告應徵時即 已知司機工時不固定,且明知延時工資已經計入月薪及津貼 總額,被告以原告同意為前提方才錄用,且原告任職近15年 ,足見原告瞭解並接受兩造約定之工資計算方式,不得再以 法定之8 小時正常工時作為區分另行核算加班費,請求被告 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原為被告之員工,擔任司機乙職。 ㈡原告自102 年4 月至104 年12月止,每日超過正常工時8 小 時之時數如附表所示。 四、依據兩造之主張、抗辯及上述不爭執事項,本件爭點為:原 告除已領取之薪資外,得否另行就附表所示、超過每日8 小 時正常工時之時數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五、本件之認定 ㈠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勞基法第40條第 1 項有所明定(勞基法第40條規定雖於104 年6 月3 日修正 ,但就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時計8 小時之規定並未調 整)。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依左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0 5 年12月31日修正前之第24條第1 、2 款亦有明定。依據上 開條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如有超過8 小時者,雇主應依延 長工時之時數加付加班費。 ㈡而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 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勞基法第21條1 、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條 文,雇主給付之工資應高於基本工資,因此如約定以基本工 資之金額為約定工資,本無不可。而勞資雙方於議定工資時 ,因應特殊工作形態考量,除正常工時外,如一併已將延長 、假日工時納入計算,而約定之總額並未低於以基本工資計 算之金額,本於同理,自屬合法。又運輸業者僱用之駕駛員 ,因其工作時間長短、地點常隨排班時段、路線等各種狀況 不同而變動,導致駕駛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得之延長 工時報酬,將隨之變動而不易動態計薪。因此,為免計算假 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煩雜,並顧及上揭運輸 業司機所憑以計算加班費之「平日工資」,難以計算其確定 數額,倘業者與其所屬駕駛員另行議定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 給之計算方式而未低於基本工資者,即不違反勞基法第21條 第1項規定。 ㈢本件被告就自102 年4 月起至104 年12月止各年度給付原告 之薪資總額(已排除非屬工資之金額),已超過基本工資加 計以基本工資為基準所核算加班費之總額,已為原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03 頁背面)。又依證人即被告所屬司機蔡 朝旭所證,其自96年11月受被告雇用、任職司機,應徵時就 薪資內容約定以基本工資為底薪,另依每次運送之貨品、貨 款抽成,運送里程與薪資無關,另外尚有安全獎金、全勤獎 金及油獎。油獎是公司體諒跑車時間不固定而設的項目。如 果運到現場必須拆貨櫃,超過2 小時另有補貼。年資每滿1 年底薪加500 元,底薪也會隨勞動部公布之基本工資調整。 因為運輸工作時間不可能固定,因此薪資內容已有對應司機 運送之時間長短,本就無須討論工作超過8 小時的問題,司 機也都有體認,不會另行請求。而被告對於所屬司機之薪資 計算均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71、73頁)。是以,被告經營 運輸業,因應所屬司機工作時間長短、地點不固定之特殊性 ,因而與司機約定固定之薪資結構項目及計算方式,司機亦 知悉而同意任職,如約定總額高於基本工資所計算者,自未 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本件就原告而言,其自90年 4 月即任職於被告擔任司機,年資已有10幾年之久,顯然對 於薪資結構之內容及計算金額有所知悉且未曾質疑,參以蔡 朝旭亦證及被告所屬司機對於被告約定之薪資內容已有考量 工作時間或會超過8 小時此節皆有所體認,足以證認原告於 成立勞動契約時已同意接受此一薪資計算方式。是以,原告 於契約成立時即已同意薪資組成內容,其所領取之實際薪資 總額又未低於基本工資所計算之金額,依上所述,原告不得 另行請求被告給付依勞基法第24條所定之延長工時薪資。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6, 8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 請准許前提為其訴有理由,原告之訴即遭駁回,故併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明。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論述, 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年度│年度所得及換算之時薪 │延長工作之加班時數 │應付之加班費 │備註 │ ├──┼──┼───────────┼──────────┼──────────────┼──────┤ │ 1 │102 │年度總所得556,050元; │2小時以內:352.5小時│352.5X263元X1.34≒124,228元 │本年度原告僅│ │ │ │時薪263元(000000/12 ├──────────┼──────────────┤計算自102年4│ │ │ │/22/8≒263) │超過2小時:310.5小時│310.5X263元X1.67≒136,374元 │月至12月之加│ │ │ │ │ │ │班費 │ ├──┼──┼───────────┼──────────┼──────────────┼──────┤ │ 2 │103 │年度總所得590,840元; │2小時以內:485.5小時│485.5X279元X1.34≒181,509元 │ │ │ │ │時薪279元(000000/12 ├──────────┼──────────────┤ │ │ │ │/22/8≒279) │超過2小時:450.5小時│450.5X279元X1.67≒209,901元 │ │ ├──┼──┼───────────┼──────────┼──────────────┼──────┤ │ 3 │104 │年度總所得522,860元; │2小時以上:380小時 │380X270元X1.34≒137,484元 │ │ │ │ │時薪270元(000000/12 ├──────────┼──────────────┤ │ │ │ │/22/8≒270) │超過2小時:349小時 │349X270元X1.67≒157,364元 │ │ ├──┼──┼───────────┼──────────┼──────────────┼──────┤ │總計│ │ │2328小時 │946,860元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