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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福源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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