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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曾涓樺 被 上 訴人 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思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3,079,6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7,238元,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繳23,619元(計算式:47,238元×1/2 =23,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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