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李謀琛
被 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