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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黃新益 被 上訴 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6 月2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4,200,000 元(35,000×12×10=4,200,000 ),應繳裁 判費原為新台幣63,87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 本件上訴人目前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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