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福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雅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尚郁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並對債務人尚郁芳請求之依據(
本
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應僅係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一人,若債務人尚郁芳為
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如債務人係狀附支票
所載之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請列
明其正確之法定法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尚郁芳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