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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 債 權 人 福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郁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並對債務人尚郁芳請求之依據(本   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應僅係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一人,若債務人尚郁芳為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如債務人係狀附支票所載之慶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請列   明其正確之法定法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尚郁芳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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