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罡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裕貴、王素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   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傅裕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素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