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罡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勝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傅裕貴、王素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係各
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傅裕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素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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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