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罡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勝綢
債 務 人 傅裕貴
債 務 人 王素蘭
一、債務人傅裕貴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素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