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
債 權 人 吉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明義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基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債務人基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