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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債 權 人 聯信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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