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債 權 人 聯信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晁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