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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5號 債 權 人 吳麗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鋒承工業有限公司、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   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或亦可撤回其中一位債務人   另行聲請) 二、請釋明票號0000000之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6月7   日之依據。(退票日即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鋒承工業有限公司、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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