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昇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芳
人 號
債 務 人 辛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