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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5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璋 人 債 務 人 劉冠龍 債 務 人 劉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仟柒佰柒拾壹萬零伍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柒   佰參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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