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璋
人
債 務 人 劉冠龍
債 務 人 劉思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仟柒佰柒拾壹萬零伍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柒
佰參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