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6號
債 權 人 廣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證益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2月2日高市府
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
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
二、債務人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