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谷菭樹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侯耀濱、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侯耀濱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及其通知函之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侯耀濱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