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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侯耀濱、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侯耀濱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及其通知函之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侯耀濱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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