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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耀濱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 條 第1 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 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 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 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未載明債務人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亦未提出已對債務人侯耀濱為債權讓與通知之 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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