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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上債權人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契約書及逾期違約之約定條款。 二、提出函文催促之函文及通知函之送達回執。 三、提出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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