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
代理人 蔡孟裕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契約書及逾期違約之約定條款。
二、提出函文催促之函文及通知函之送達回執。
三、提出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