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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 權 人 高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晉益、黃子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就借款新台幣120 萬部分,請提出給付款項予債務人黃晉益   之證明(貴公司提出之借據,僅有黃子珊簽名)。 三、債務人黃晉益、黃子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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