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 權 人 高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玟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晉益、黃子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就借款新台幣120 萬部分,請提出給付款項予債務人黃晉益
之證明(貴公司提出之借據,僅有黃子珊簽名)。
三、債務人黃晉益、黃子珊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