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
債 權 人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濱
債 務 人 瑀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儀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請求自民國104 年8 月
24日起
按年息6 ﹪計算利息之依據,經本院105 年5 月10日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
所示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