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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0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 債 權 人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債 務 人 瑀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請求自民國104 年8 月   24日起按年息6 ﹪計算利息之依據,經本院105 年5 月10日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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