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鄭調鄉
債 務 人 昇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芳
人 號1樓
債 務 人 辛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仟萬元;㈡美金貳拾
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參角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