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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亙泓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債權人亙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說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並應載明年、月、日及週年利率百分之幾。 四、請詳列預計交貨之成品部分之計算書(即採購單單號、預計   出貨日期、金額)。 五、請釋明債務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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