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亙泓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法
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債權人亙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說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並應載明年、月、日及週年利率百分之幾。
四、請詳列預計交貨之成品部分之計算書(即採購單單號、預計
出貨日期、金額)。
五、請釋明債務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