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亙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亙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吳家治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裁定
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