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債 權 人 漢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龍佳藥師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000(負責
醫師)即龍佳藥師藥局;如為合夥,應陳明其
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二、請釋明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應負支票票號0000000給付義
務之依據,並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背面影本是否有
背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