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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債 權 人 漢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龍佳藥師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000(負責   醫師)即龍佳藥師藥局;如為合夥,應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所居所)。 二、請釋明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應負支票票號0000000給付義   務之依據,並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背面影本是否有背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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