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
債 權 人 大金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恳生
債 務 人 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之商號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並提出其商業抄本或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及現任
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