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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 債 權 人 大金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生 債 務 人 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趙善基即興泰工程行之商號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並提出其商業抄本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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